反腐倡廉是中国共产党进行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腐败现象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之“癌”,是与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水火不相容。党的新领导集体对腐败现象高度关注,以雷霆万钧之手段对腐败现象形成高压之势,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强大威慑效应,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巨大成绩。但在新的历史阶段,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必须着眼新的历史特点以新的视角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对腐败现象成因要有新的认识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对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教育一直抓得很紧,大多数腐败分子也不是不知道党的光荣传统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什么还是走上腐败之路,放纵人性中恶的因素发展膨胀呢?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新旧经济体制转换带来的腐败现象的滋生。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旧体制的消解和新体制建立但还来不及完善的并轨过程,这当中,由于体制的漏洞,给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攫取个人或亲友私利以可趁之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个体权利得到社会确认和法律保护,一些官员用手中的权力在市场上“寻租”,把手中的权力作为“商品”参与市场交换,牟取暴利,一纸批条,一个审批,大笔一挥,财源滚滚,令人瞩目惊心。
(二)社会生活的金钱化从客观上诱使官员用价值交换的法则使用手中的权力。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拜金主义的盛行,金钱在社会生活当中无孔不入,正如俗言“有钱能使鬼推磨”,加之封建主义极权流毒的影响,党政官员有用“权力”参与市场交换的冲动,体面的生活,优越的社会地位,个人和家庭发展的需要,都迫使他“捞钱”。共产主义的世界观、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宗旨和日常的党性教育在拜金主义的冲击下被击得粉碎。
(三)权力的扩张性和个人对权力的追逐欲使滥用权力很难得到遏制。权力介入社会生活之后,就像墨汁泼到纸上一样向周围浸染,权力的扩张惯性一直到有界线的地方为止,也就是说权力只有遇到相制约的权力时才能收敛。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的确,腐败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二、对腐败特征研究要有新的突破
在新的历史特点下,腐败展现出了明显的新型特征,准确把握这些新的变化,有助于反腐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一)许多地方隐蔽化和潜规则化
腐败分子钻法律的漏洞,熟练地寻找到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打“擦边球”规避法律制裁。如“裸官”问题浮出水面,还比如较为隐蔽的“权力期权化”。 任上权力任后享受,不少官员退休后“下海”捞“大鱼”,退休后被聘为诸如企业的高级顾问,其间猫腻,耐人寻味。“潜规则”在官场流行,很多行为规则不公诸于众而是心照不宣地交易,对于公开的规则,则是阳奉阴违。
(二)少数地方泛化和群体化
腐败从广义上讲它不仅是政府官员滥用公共职权的问题,而是人们为了捞取任何不义之财而滥用职权的行为。它还体现在人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尽职、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这些腐败现象常被人们忽略,其实它对社会发展危害极大。一些地方的腐败现象群体化的特征与泛化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相较于以往个别腐败的突出特征。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搞宗派主义,经济上相互牵连,利益共享,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即“窝案”、“串案”。
三、对反腐倡廉建设要有新的举措
着眼于新的历史特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一)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腐败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它是掌权者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有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更容易产生腐败,事实证明,没有对权力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论怎样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论怎样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都是枉然。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机制正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凡有权力的地方,就要有监督,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跟到哪里。首先,要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相互独立,打破二者之间有可能形成同流合污的“统一战线”,形成监督制衡机制,应同时完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三驾马车”。其次,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监督应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便于操作,长期以来,监督之所以不能落到实处,往往流于事后监督,缺乏严密的监督制度是主要原因之一。最后,还要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监督结果如何,效果怎么样,应有一套反馈制度。
(二)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清洁运行
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编织防止腐败的“防护网”,不仅要有严密的制度,而且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还要公开透明。不仅要有各项具体的工作制度,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其次,制度要落实到位。从暴光的腐败案例看,问题主要不在于有没有制度,而在于如何去贯彻落实制度,这里用得着列宁说的“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再好的制度不去落实就是一纸空文。再次,权力的运行、监督、反馈都必须制度化,防止领导者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损失。 “暗箱操作”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只有把它置于阳光之下,才有可能公平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凸显了制度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对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
归根结底,要树立法律权威的地位,彻底扭转权力大于法律的不正常的封建特权现象,这才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权大于法,这是我国历代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只要法律不能压倒权力,腐败就永远不会消失。一切政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人们从过去服从和遵循权力和官员中解放出来,只服从和遵循法律和制度规则。
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把权力的行使纳于法律规范之内。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位守护神。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有着决定性意义。惩罚的力量才是真正权威的象征,依法严惩腐败分子,让欲搞腐败者对法律的惩罚望而生畏,促其自警,自省,使法律的至上权威内化为权力行使者思想上的内在约束力,让他意识到搞腐败的巨大代价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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