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是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随州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之上,更加关注农村的建设、农民的利益、农业的发展是加快随州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的总要求,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美好的新农村图景。而要推进我市的新农村建设,突出"新"意,关键在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从而真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 、我市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与村民交谈、采访村领导以及暗访村民等方式,笔者从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法律理念、对法律功能认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纠纷解决途径、对村委会认识和评价等七个方面调查了我市部分农村法治建设情况,从调查的结果看,我市农村的法治建设总体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干部及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其中,75%的被调查者对“宪法”一词的含义有基本的了解。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婚姻法、刑法、合同法、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一定了解。对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听说过且有所了解。70%的被调查者知道政策与法律有所区别。9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法院打赢官司主要靠法律的正义和法官秉公执法。在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方面,95%以上被调查者认为选举基本公正、近年来在选举过程中的拉票及暗箱操作等现象比以前已大大减少;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方法民主、村里重大的村务,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土地征用等重大问题等,一般都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村里财务开支公开合理,而且经常去看村里政务公开栏。由此可见,我市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参政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在调查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因土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该类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问题。二是宅基地使用问题,如私建、乱建房屋,政府对宅基地使用审批不到位等。三是土地承包问题,如违法发包土地、随意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等。四是土地经营问题,如剥夺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
二是治安形势严峻。由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漠,封建残余思想严重等方面的原因,农民犯罪的问题仍较突出。在调查中,只有25%的人认为目前治安状况很安全,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目前治安状况只是一般。而且,农村农民所犯罪行类型也较为集中,主要是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等等。
三是离婚、赡养纠纷问题比较突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有的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传统道德观念缺失,农村赡养、离婚纠纷问题比较突出。
四是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再或就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不去找法律,反而去上访。比方说,在调查“您更信任哪种解决问题的手段?”的三项选择即法院、中央电视台、村内长者或贤人,60%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中央电视台而不是选择法院,说明农民运用法律的维权的意识不强。
五是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农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一定程度存在;农村基层法律专业人员紧缺;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的调解得不到重视;一些乡镇(街道)缺少法律服务机构;农村公证和鉴证机制尚未形成。
六是一些材干部法治意识不高。有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违法;个别农村干部仍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循私枉法。当一部分村民的利益与大政方针和上级的总体部署、总体规划不相一致时,一些政治素质本来就不高的村干部就不能做到坚决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定,而是迎合少数村民不正当的要求,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七是村级制度建设和各项管理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村务、财务公开的时间不规范。从调查走访中看到,有的是一个季度公开一次,也有的是年中和年终各公开一次,也有少数行政村仅在年终公开,并且是迫于制度不得已公开一下;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大多数村委会能够如实具体地将公开的内容按规定全部公开,但也有一些村委会将一些大的方面公开,而有关村财务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的内容不予以公开。
二、我市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水平的低下的基本原因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和农村虽然也有了一定发展,但远远落后于城市,落后于其他行业,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影响到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
广大农民往往忙于生产劳动,而忽视了对本身的民主权利的重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侵犯时,不到万不得以,很少有农民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往往因为经济上的贫困,而放弃或丧失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件和机会。即使他们希望求助于法律时,也时常由于资金的缺乏无法将官司进行下来,因为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使他们望而却步。
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时常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无法开展。即使开展,成效也不明显。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
(二)“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是致使农村法治水平滞后的思想障碍
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相当一些“村官”甚至是乡镇干部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重视不够,依法建设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影响了群众自觉守法意识的培养。同时,由于受传统的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法律即义务的思想、权力本位思想、家法族规神圣观念的影响,农民对农村的立法感到疏远和陌生,法律权威感在农村的丧失、广大农民对法律价值产生怀疑,可以说,这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可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比方说,在调查“法院几乎每天都在审理案件,您觉得法院的工作对您有什么影响?”一题中,95%的被调查者在有很重要的影响 ,有影响、但不大, 没有什么影响三项选择中,都选择了第三项,这说明法律理念、价值在广大农村严重缺失,民主与法治思想对农民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急需加强。
(三)农民文化素质低下是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瓶颈因素
广大农村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农民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较之城市居民来讲要差得多、少得多,导致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特别是在目前,知识程度和文化水平较高一点、年龄轻一点的农民进城务工、外出打工后,留守农村的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文化知识水平整体都比较贫乏,无法对法律法规进行自主的学习,民主法治的思想无法通过知识这个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即使给予他们系统学习法律的机会,也时常由于文化水平所限而望而却步。在这种现状下,大部分农民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人治,而对法律权威、法治思想基本上没有了认同感。
(四)农村法律服务跟不上,也是制约其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弱化。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调解干部素质不高的问题较为普遍。调解干部既缺乏调解工作经验和做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又缺乏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排查矛盾纠纷不够,在矛盾和纠纷面前,能推就推,能躲就躲,致使纠纷和矛盾在踢皮球中越踢越大,最终酿成事端。
二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司法服务方面还存在差距。首先,司法服务还停留于“有诉即理”的常规状态,触角没有延伸到“三农”发展的更大领域;其次,由于缺乏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致使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了折扣;再次,在打击“村痞恶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各类坑农害农犯罪、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处理农业承包合同、农副产品流通等农业市场进程中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基本利益的纠纷等方面,取得的实际司法效果有时并不太理想,还不能让农民群众满意。
三、加强我市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在思想上认识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将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在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要善于发挥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作用,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在先进思想的指导下,努力建设出民主、法治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此带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实施。各级政府还必须为村级政权建设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强后盾。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进一步在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于部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最好的最广泛的群众思想基础和最好的法律文化环境。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农村干部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
(三)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依法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必要举措。通过依法完善为村服务的司法体制和程序、完善为农村服务的仲裁体制和程序、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与政治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和健全农村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最后要充分发挥村"两委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依法及时调处、化解农村社会治安、土地管理、计划生育、家庭邻里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以维护农村的稳定。
(四)建立健全制度,保证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从实际出发,以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督为重点,建立村级组织目标责任制和党员、干部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同时有计划地对原有农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民主法治教育,加快对新型农村干部的培养。要坚持村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建立由"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级管理监督小组,负责本村各项制度的监督、落实。
(五)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法治基础
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和社会和谐。如果没有良好的基础,即使政府强力推行效果也是暂时的。经济基础、民主法治、现代文化对农村法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经济决定着政治,而这个"政治"也包括了农村的法治建设。所以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是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最根本的途径。通过以经济基础为起点,以社会和谐为落脚点,最终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农村法治化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期望更多人士能关注并参与到我市农村法治进程中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出力。
课题组成员: 王海涛 (执笔)续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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