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其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没有党的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为此,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时,都特别强调要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县市级党组织是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党联系基层群众的重要“结合点”,在我们党实现执政方式转变、推行依法执政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提高县市级党组织依法执政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课题。在此,本文就如何加强县市级党组织依法执政能力,从其基本要求和路径选择方面略作探讨,以资参考。
一、县市级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推行依法执政,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管理活动。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终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县市级党组织依法执政,就是指其依照法定程序进入相应政权组织,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将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决议通过有效形式溶于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中,实现党组织对本地区的有效领导。
二、县市级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依法进入政权组织
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中国共产党要长期执政,就要使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并不是任何政党都可以成为执政党,也不是任何政党以任何方式都可以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根据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要求,党就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以法定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作为县市级党组织,要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就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遵从人民意志的选择,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派推荐自己的党员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依法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直接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支配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发展,实现党的主张。
(二)必须遵循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执政党领导方式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制原则。党对国家的领导和监督必须通过和运用法律手段。党只能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进行领导,自觉依法办事,而绝不能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因此,县市级党组织必须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
(三)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第一,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并不对立。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不能将这种履行法定权力的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只有保障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才是依法执政的体现。作为县市级党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使之具体化,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把县市级党组织的主张转化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再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行动来推动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促进和体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全面领导,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在国家政权中作用。
第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相统一。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不能将这种宪法规定的依法行政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党委应当支持同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而不是直接干预或代替它们履行职能。执掌各级政府领导权的都是各级党委推荐当选的党的干部,他们领导政府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政府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和通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进行管理,也体现着党的领导。县市级党组织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让政府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这样才能使党组织真正做到总揽全局而不包办,协调各方而不代替,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使我们党实现依法执政。
第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相一致。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服从法律,这就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能由党直接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样有悖司法独立原则。因此,县市级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司法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秉公办案,反对和抵制法律以外的特权,防止和纠正办人情案、关系案,惩治司法腐败,加强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各级党委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党委要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能将这种支持理解为对各种组织放任不管。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继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同时,保证各方步调一致地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所以,县市级党组织要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强化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党员的执政党意识,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三、县市级党组织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路径探讨
(一)强化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
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信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来之于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并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广大党员的行动付诸实施。但是,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会自觉地产生,作为一种内在深刻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炼。因此,提高县市级党组织依法执政能力,重点是要抓好党的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观念:一是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二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三是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四是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通过法治观念逐步强化,在县市级党组织领导干部中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增强其依法执政的自觉性。
(二)加快立法,进一步健全依法执政的法律
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目前我们党依法执政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家政权运作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能适应依法执政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健全有关的法律,科学界定执政党的领导职能、执政方式和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实行依法领导,保证国家政权组织依法行使职能不受非法干涉。这样,可以使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巩固下来,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县市级党组织更好地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三)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水平
政府是党执政的载体,是具体施政的主体,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反映了党的依法执政的程度、水平和效果。因此,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为民的水平实际上就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政府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依法行政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党依法执政的要求。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必须按照《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近年来,作为政治文明组成部分的新型司法理念逐渐形成,司法公正、审判独立、司法效率、司法民主、程序正义、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已得到普遍接受。但是,司法工作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也远未得到根本遏制。这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严重地影响了依法执政的推进和司法为民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司法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领导和监督,减少和避免个人对具体案件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五)依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一是要加强党内监督。要重点强化党内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内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和把关、又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权力机构,使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三是要加强自我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做到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发挥方方面面的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监督,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本文原载《楚天学术》2005年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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